法律术语与日常用语,是有一点区别的,法律术语存在特定的解释,某个词在某部法律里是什么意思,会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说“加倍”这个词,日常用语的理解一般是本数乘以2,1的加倍是2,2的加倍是4,3的加倍是6。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加倍,不是简单地乘以2。
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有的朋友就不明白,加倍支付如何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这里的加倍应当理解为“外加的”“额外的”,即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为什么会产生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最简单的回答是: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法院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要对被执行人施加惩罚,因此法律规定要对被执行人加重给付义务,超期了就会产生外加的、额外的利息。
重点来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中第一条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相似的,是银行的加收罚息,银行的罚息的计算标准也不同于银行一般利息。
二者不同的是:银行的加收罚息来自合同约定,而法院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则来自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